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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4**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0127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县,捕前廊坊市安次区****,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1月1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逮捕。

本案由廊坊市公安局安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日16时许,被告人于某某在廊坊市安次区**街**棋牌室,因玩牌纠纷持菜刀将章某某砍伤,经鉴定,章某某伤情系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菜刀一把;2.书证:到案报告、户籍信息、诊断证明及病历;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谢某某、崔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旭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廊坊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74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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