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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故意伤害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20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21971********,汉族,中专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区**号(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街道办事处**村**屯**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7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分别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10日15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来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方***工地会议室内向被害人王某某讨要工程款发生争执,二人厮打在一起,被告人于某某击打王某某面部导致王某某受伤。经法医鉴定:王某某外伤致双侧鼻骨骨折,其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于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被告人于某某亲属代为赔偿王某某经济损失80000元,并取得王某某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伤情照片、医院病志材料、谅解书、赔偿协议书、收条;

2.证人张某甲、张某乙、高某某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陈述;

4.被告人于某某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二级,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迪
检  察  员:  吴海

2018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153261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

3.侦查卷宗二册、光盘三张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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