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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放火、盗窃案_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宽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9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农安县****屯,现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单元**室。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12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农安县分局行政拘留五天。现因涉嫌放火、盗窃,于2019年6月23日被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放火罪、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6日由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宽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盗窃罪、放火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于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初,被告人于某某通过爬窗户进入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被害人姜某某父母居住的房屋,将姜某某放在父母屋内的500元人民币偷走。

2019年6月,被告人于某某翻院墙进入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被害人姜某某家的院子,又通过爬窗户进入被害人姜某某父母居住的房屋,盗窃被害人姜某某放在父母屋内的800多元人民币和两包袜子。

2019年6月18日9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翻院墙进入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被害人姜某某家的院子,又用砖头把窗玻璃砸碎后爬进被害人姜某某父母居住的房屋,盗窃被害人姜某某放在父母屋内的320元人民币。

2019年6月22日凌晨,被告人于某某将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姜家村被害人姜某某家房屋附近的柴火垛点燃。 

被告人于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到案经过、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拘留回执;

2被害人姜某某陈述;

3被告人于某某供述与辩解;

4宽城分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5视频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于某某点燃放置在姜某某家房屋附近的柴火垛,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璐

(院印)

2020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羁押于第一看守所。

2.证据目录、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壹份。

3.侦查卷宗贰册、起诉卷宗壹册、光盘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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