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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开检诉刑诉〔2018〕514号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2211971********,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金州区**街**号,住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号**单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6月1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吸毒,于同年8月2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决定,于2018年8月8日被该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询问了证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2月20日至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于某某四次容留吸毒人员康某某在其居住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家中吸毒。

1.2018年2月20日20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用康某某给的200元人民币购买约0.4克冰毒,而后被告人于某某容留康某某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室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2.2018年3月2日20许,被告人于某某用康某某给的200元人民币购买约0.2克冰毒,而后被告人于某某容留康某某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3.2018年5月8日20许,被告人于某某用康某某给的800元人民币购买约0.6克冰毒,而后被告人于某某容留康某某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室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4.2018年5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于某某用康某某给的800元人民币购买约0.5克冰毒,而后被告人于某某容留康某某在其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室家中一起吸食毒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捕经过、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检测结果告知书;

2.证人康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辨认等笔录:辨认现场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一年内四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民廷
检  察  员:  吴  海

2018年8月2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3张随案移送。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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