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腊检一部刑诉〔2019〕122号
被告人于某某,曾用名:于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0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山东省青岛市人,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道**号**栋**单元**号,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楼。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30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9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8日,被告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老NW****号的老挝籍小型越野客车上路行驶,准备从勐腊回磨憨。同日21时33分许,当车途经昆磨高速K637+980m勐腊南收费站处时,被执勤的民警当场查获。
经西双版纳和正司法鉴定所检测,被告人于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依康坎
2019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于某某现住云南省西双版纳州勐腊县**镇**楼,联系电话1390881****。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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