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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危险驾驶案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公开版)_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克市白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于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02031967********,汉族,中专文化,克拉玛依**有限公司员工,住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康泽佳苑**栋**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1日被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拉玛依市公安局白碱滩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于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28日1时许,被不起诉人于某某饮酒后驾驶新JA****号小型普通客车拉载马某某沿金源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克拉玛依市金龙镇七号门被依法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于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于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真诚悔罪,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于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拉玛依市白碱滩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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