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区检刑诉〔2020〕447号
被告人于某,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25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街**号楼**单元**号,现住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小区出租房。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8月28日被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2020年9月30日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2月17日本院决定对于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顺市公安局西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于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被告人于某经微信朋友圈网名为“灵魂歌手”的人员邀约下载“大亨互娱”APP并参与网络赌博,于某见通过该平台有利可图,经“灵魂歌手”发展成为代理后,于某招揽赵某某、李某某等赌客在该平台以“斗牛”“三公”等方式进行投注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于某家属代于某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36000元。
2020年8月27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于某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归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于某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证人李某某、吴某某等人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违反国家社会管理秩序,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从抽头渔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于某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属于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安顺市西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罗鹏
检察官助理 裴晶晶
2020年12月29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于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5508537660、18308536222;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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