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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培贩卖毒品案起诉书(公开版)_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二部刑诉〔2020〕192号

被告人二培,女,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21977********,哈尼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县,住云南省********村委会****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16日被勐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勐腊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3日被勐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勐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二培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勐腊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规定,于2020年10月23日报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二培受勐海县勐宋乡一女子指使,将前一天(6月14日)跟一不知名的男子拿到的毒品可疑物准备送往勐宋交给勐宋乡那名女子。送往途中,被告人二培在途经勐海县勐海镇8公里曼尾集贸市场时,于当日13时许,被勐腊县公安局禁毒大队侦查人员在曼尾集贸市场路边抓获,并当场从二培驾驶的黑色踏板摩托车的脚踏板处查获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20包。后经称量,查获的20包毒品冰毒片剂可疑物净重为11231克。

经西双版纳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取样送检的受理物证编号为JC-2020-DP-300-1-10号检材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其中甲基苯丙胺含量分别为15.2%、15.4%、15.6%、15.5%、15.7%、14.6%、14.4%、12.8%、15.3%、15.1%,平均含量为15%。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二培无视我国法律对毒品的管制,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11231克,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邹国华

2020年11月17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二培羁押于勐腊县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2册、光盘16张;

3.查获的物证现扣押于勐腊县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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