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巩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买某某,男,维吾尔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巩某某,因涉嫌盗窃罪,经巩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9日,被巩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巩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买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0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8日,买某某伙同阿某某(提起公诉)盗窃巩某某供暖公司供热站内十一米铜线后,卖给张某某。
2. 2020年5月9日12时许,再次单独进入张某某住宅内,将卖给张某某铜线秘密窃取,按630元的价格卖给废品收购站。
3.2020年5月14日11时许,买某某伙同阿某某(提起公诉)盗窃巩某某塔斯托别乡琼巴格村华通丰田汽车服务中心的两辆电动车。
本院认为,买某某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买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巩某某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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