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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某某集资诈骗案起诉书_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莲检诉刑诉〔2019〕103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122195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系**公司股东、实际负责人,户籍陕西省蓝田县**镇**村**组**号,现住本市未央区**村。2018年4月19日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执行。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乔某某曾与原周至县**石矿负责人陈某某协商转让**石矿事宜,并签订书面协议,因乔某某未付款合同未履行。2015年4月2日,周至县国土资源局依法注销了该矿的采矿许可证。2014年9月17日,被告人乔某某成立****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村**市场**座**号,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乔某某之子),股东张某某、王某某、乔某某。后乔某某在未取得周至县**石矿采矿许可的情况下,以经营该矿为由,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许诺高额回报、以矿产为抵押等,鼓励投资。经司法鉴定,2014年10月至2015年10月,乔某某为收取钱款,以韩某某等15名社会不特定对象为出借方、**公司为借款方签订《借款合同》共计27份,合同金额4709000.00元,实际借款金额3505000.00元,已返还金额7500.00元,未返还金额3497500.00元。乔某某将收取的现金存入个人账户(被害人韩某某向张某甲账户转入189万元,张某甲转账给乔某某1300010.00元,乔某某转账给张某甲10万元),后转账给张某某35万元购买车辆。2018年4月16日,乔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被害人韩某某、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陈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借款合同、收款收据等书证;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账户明细等书证;7、司法鉴定意见;8、户籍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3497500.00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集资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晶晶

二0一九年二月十五日

附: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莲湖区看守所;

2、案卷七册、司法鉴定一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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