靖边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靖边检刑诉〔2020〕505号
被告人乔某某,男性,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5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村*****组,现住址同户籍地,职业:务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被靖边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某驾驶证情况:有证,持C1证。
本案由靖边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乔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0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0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9日23时55分许,被告人乔某某酒后驾驶陕K59782红色长安奥拓牌微型轿车从靖边县张家畔****村五组*****组家中出发准备去南关西街南关夜市,车沿靖杨路、芦河路、北新街、北大街、南大街、南关西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关夜市附近路段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经鉴定:被告人乔某某的血醇浓度为176.73mg/100ml。鉴定结果已告知,无异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乔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靖边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霞
检察官助理 陶虎
2020年1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靖边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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