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前检刑检刑诉〔2020〕Z189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211994********,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无前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矿区**路**号,住河北省鹿泉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现住址,2020年10月28日经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继续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李某某通过手机下载“**APP”注册ID为“3293834”,昵称为“我的女神”的账号。后被告人李某某在“**”直播平台进行裸露身体隐私部位淫秽直播表演,并上传7部隐私淫秽视频。被告人李某某通过开设直播房间进行淫秽直播、上传淫秽视频、观看人员向其刷礼物等方式获取虚拟货币“**”( 一个“**”等于一角人民币)进行牟利,所获“**”由“**”直播平台抽取40%,剩余60%归其所有。被告人李某某从“**”直播平台进行提现到支付宝时,“**”直播平台收取手续费。2019年11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李某某累计从“**”直播APP提现到支付宝账户99101.25元人民币,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其与“**”APP直播平台签约获得工资18500元人民币,被告人李某某共计非法获利117601.25元人民币。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扣押了被告人李某某用于淫秽直播表演的手机一部、跳蛋一个、震动棒一个、假阳具一个,依法提取被告人李某某进行疑似直播表演视频7部,经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鉴定,其中3部视频属于淫秽视频。案发后被告人李某某主动上交非法获利100000元人民币。
2020年5月11日,被告人李某某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被告人基本情况、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被告人支付收入统计表、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等书证;
2、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等物证;
3、证人杨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委托书、乌拉特前旗公安局淫秽物品鉴定室淫秽物品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
6、远程勘验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被告人李某某辨认笔录等;
7、调取证据通知书、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数据光盘、传播疑似淫秽物品电子数据编号ID3293834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牟利为目的,在网络上进行色情表演、上传淫秽视频供人观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某上交的违法所得100000元人民币及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跳蛋一个、震动棒一个、假阳具一个应当依法没收,未上交的违法所得17601.25元人民币应当依法予以追缴并没收。被告人李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奇
2020年11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随案移送作案工具手机一部、跳蛋一个、震动棒一个、假阳具一个。
5、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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