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丽莲检二部刑诉〔2021〕23号
被告人李明,曾用名李玉明,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331999********,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西省铜鼓县**镇**村**。曾因犯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20年6月8日被南京市建邺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11月3日被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7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莲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明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1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李明明知赵某某(已判决)经营的“新司机”网站是淫秽视频网站,利用经营的优米发卡网,为“新司机”网站提供资金结算服务,按10%的费率收取服务费,共计为该淫秽视频网站收取资金人民币2717149余元,收取费用271714.9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李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李明已退缴赃款人民币27171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归案经过、前科查询记录及刑事判决书、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银行交易明细、调取证据清单及行政处罚决定书、企业信息、转账凭证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黄某某、赵某某、李某某、罗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李明的供述与辩解;
4.远程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5.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6.光盘四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明以牟利为目的,向淫秽网站提供费用结算服务并收取服务费,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明系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并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明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施柳伊
2021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李明现被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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