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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检部一刑不诉〔2021〕5号

2021-03-29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部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70724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镇**村**号,住**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7日被临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曾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07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曾某某酒后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冶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曾家寨村北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在曾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4.71mg/100ml。

曾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较低,无相关加重处罚情节,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其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好,且之前无犯罪记录。本院认为,曾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临朐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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