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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某某危险驾驶案_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严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21281977********,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福建省松溪县**乡**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 

月11日经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严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18时许,被告人严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的“三铃”二轮摩托车,由松溪县**乡榉上村往**乡溪东村方向行驶,途经县道**乡**路段时,与钟某斌驾驶的车牌号为松溪07077号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严某某、钟某斌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被告人严某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218.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2020年9月6日,被告人严某某在事故发生后被松溪县公安局民警送往**乡卫生院提取血液,同年9月7日其到松溪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严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严某某、夏某俊等人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照片、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严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严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严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__ 

检察官:陈薇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严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本案卷宗材料三册,起诉书副本十三份,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各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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