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港南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严某甲,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8021995********,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住港北区**路**巷**号,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严某甲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8月23日补查重报。
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3月26日,我局民警联合贵港市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广西贵港市港南区中山南路糖业办办公室一楼的广西贵港市李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经营场所存放有醋精半成品及成品、柠檬原料及成品、梅子原料及成品、野山椒等产品。港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 的产品、原料、包装材料、购进票据等进行查封措施,其中1、甜酸野山椒6000瓶,2、柠檬、梅子混合原料29桶。经湖北崇新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人长期过量食用可致严重食源性疾病。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贵港市公安局港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严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港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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