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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公诉刑诉(2018)306号起诉书(申某某盗窃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公诉刑诉〔2018〕306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楼**单元**室,无业。因涉嫌盗窃罪,2018年9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拘留,9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申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27日23时许,被告人申某某在本市光明大街与望岭路交叉口西行100米路南川味小吃总店大厅内,将关某某一黑色BV牌手包盗走,包内有现金510元、OPPO牌R11型手机一部、金士顿8G优盘一个、银行卡等物品。经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OPPO牌R11型手机价格为1200元、金士顿8G优盘价格为27元、BV牌手包价格为49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物品照片;2.到案经过、户籍证明;3.被害人关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申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太军

                                 2018年10月19日

附:

    1.被告人申某某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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