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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公诉刑诉〔2019〕78号起诉书(顾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公诉刑诉〔2019〕78号

被告人顾某某,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7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号**号楼**单元**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8年6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7月13日经本院批准,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顾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先后退查两次,并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19年2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顾某某作为实际经营者成立了邯郸市**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后加盟**银行(北京)投资理财公司。于2013年12月至2015年3月期间,在邯郸市丛台区**路与**街交叉口**大酒店一层设立集资点,且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理财为名,以月息1.5分至2分不等的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业务员散发传单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经审计,至案发时止,共吸收资金人民币2668万余元,造成实际损失为人民币508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记账凭证及费用来往帐、内资企业登记表、**宣传页;

2.证人尹某甲、尹某乙、王某某、于某某、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顾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邯郸长城会计事务所审计报告;

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等证据。

本院认为,顾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挠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3月1日

附:

    1.被告人顾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四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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