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二部刑诉〔2020〕49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3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系河北耀腾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部主管。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馆陶县**乡**村**号,捕前住邯郸市**小区*号。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4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孟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841987********,汉族,高中文化,群众,系河北耀腾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部员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河间市**镇**村**号,捕前住邯郸市丛台区**村民房。2019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4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杜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5********,汉族,大学文化,群众,系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路**街**栋**单元**号,捕前住原籍。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8日经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5月24日经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陈某某(另案处理)于2015年11月5日注册成立河北耀腾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7年1月24日变更为河北耀腾企业管理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耀腾集团),下设招商部、营销部、市场部、客服部、风控部、行政部、财务部、总经办等业务部门。陈某某任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陈某某在无相关资质的情况下,聘任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等人任该公司现货**部主管、员工,分工明确,以伊特森、BIZ平台外汇交易、港股交易、 影视投资、新三板投资等为由,通过互联网、书刊、杂志、广告等宣传方式,以月息3% -6%的高额回报为诱饵,面向全国不特定人群非法吸收资金,共计非法吸收资金1060012767.17元。其中通过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被告人杜某某非法搭建BIZ外汇网络交易平台,虚构在平台上投资人可自主外汇交易,也可为投资人代为操盘委托外汇交易,交易能保证本金安全,并获取高额利润回报。将BIZ交易平台对接第三方支付平台,通过绑定第三方支付平台,在BIZ交易平台虚构外汇交易,修改数据,将投资人款项转至陈某某等人个人账号,由陈某某个人实际控制使用,骗取钱财2亿余元。
被告人孟某某负责监控客户资金,并在陈某某授意下在伊特森平台上修改客户交易时间,以达到控制每笔交易盈亏的目的。
2019年1月,陈某某等人被抓获后,被告人李某某、孟某某明知BIZ外汇平台数据是证实陈龙等人犯罪行为的重要证据,仍与马某某、胡某某、卜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合谋,为逃避法律追究,由胡某某、卜某某潜入邯郸市复兴区**小区外汇风控部办公地点,将用于修改BIZ外汇平台客户交易数据的电脑硬盘全部拆除。孟某某、李某某等人将被拔除硬盘的20余台电脑进行转移藏匿。后李某某、孟某某从胡某某处要走多块电脑硬盘,李某某将马某某电脑的一块重要硬盘格式化,孟某某将外汇风控部电脑的两块硬盘格式化,致使被格式化的硬盘数据无法恢复提取。
成都**科技有限公司负责人被告人杜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帮助陈龙搭建BIZ外汇平台, 提示陈某某规避法律监管,向陈某某提供客户信息管理系统软件(CRM)。并指派该公司**主管骆某某、**主管陈某某、**主管谢某某、技术人员鲍某某、**部主管石某某、**工程师詹某某等人,分别承担具体工作并与陈某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接,为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信息网络技术支持、帮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国家外汇管理局邯郸市中心支局出具的复函、电子数据远程勘验工作记录等书证;
2.被告人杜某某、孟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3.另案处理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王某某、邢某某等的供述;
4.证人蒋某某、冯某某、柴某某等人证言;
5.BIZ**公司运维群聊天记录;
6.扣押的计算机固态硬盘、电脑主机、银行卡、手机。
本院认为,被告人孟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帮助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挠乱金融秩序,并且帮助他人毁灭、伪造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数罪并罚。被告人李某某帮助陈龙毁灭、伪造证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毁灭证据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杜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帮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霞
2020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孟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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