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二部刑诉〔2020〕264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79********,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邯郸市丛台区**局**队队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捕前住邯郸市**区**号。2020年8月6日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被邯郸市丛台区监察委员会留置,2020年9月4日本院以张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决定拘留,同年9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丛台区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贪污罪、受贿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贪污罪
2018年1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邯郸市丛台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采取不开票或少开票的方式,将收取的8个物业的55.7万元垃圾处置费占为己有。
2受贿罪
2018年至2020年,被告人张某某在任邯郸市丛台区**大队**队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邯郸市**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揽辖区内**大厦、**小区垃圾清运项目提供帮助,收取**物业法人李某某好处费24.6139万元。
赃款用于赌博和个人消费支出。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其亲属退还赃款五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丛台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2邯郸市物价局邯价费[2011]**号文件;丛台区**大队及其办公室职责;丛台区**大队**队管辖范围等书证;
3**物业与**物业公司、**物业、**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垃圾清运协议及相关账目;张某某、于某某、姜某某、李某某银行卡交易流水等书证。
4.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证言。
5.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不开票或少开票的方式,贪污公款,并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贪污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红霞
2020年10月12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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