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二部刑诉〔2020〕17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1********,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街**号**园**栋**单元**号,捕前住:邯郸市丛台区**街**小区**座**单元**室。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款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2月17日,被告人张某某注册成立了邯郸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址为邯郸市丛台区**街**号**公寓**层**号,被告人张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其面向邯郸不特定群众,以邯郸市**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天津有投资项目为名,通过口口相传的宣传方式,承诺向该公司投资可以获取高额收益,与社会不特定群众签订《资产管理合同》等投资理财协议,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并将所吸收的资金汇至天津**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2010年1月份至2011年12月份期间,张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共计8990.185万元,已返还金额2872.65万,实际损失约6117.53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邯郸**公司与天津**股权投资基金公司签订的股权投资基金契约,刑事判决书、集资参与人的银行转账凭证、《资产管理合同》、收款收据、协议收回证明和合同延期证明,张某某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2.证人李某甲、李某乙、朱某某、任某某、王某某、朱某某等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连星
2020年6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被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十二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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