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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二部刑诉〔2019〕408号起诉书(郜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二部刑诉〔2019〕4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5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128195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市成安县******组**号邯郸市**房地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9年2月7日被刑事拘留院批准,2019年3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5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8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邯郸市**房地开发有限公司在丛台区**院拆迁改造过程中,因资金紧张,公司法定代表人郜某某承诺给付高额利息,并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至2014年,共非法吸收公众存款5500余万元,尚有3000余万元未归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借款明细、邯郸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给集资参与人出具的借款协议书和收款收据、银行流水、付款凭证;2.证人姜某某、师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审计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郜某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红彬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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