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路**号楼**单元**号,现住原籍。2019年1月30日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涉嫌卡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9日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在建行邯郸分行申办一张卡号为4895920311******的龙卡信用卡, 2014年8月10日至2016年7月14日期间,徐某某利用该卡多次消费透支银行本金99455.20元,截止2017年5月24日形成欠款本息132949.63元。逾期后经建行邯郸分行多次催收,徐某某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案发后徐某某于2019年1月30日投案自首,并赔偿了透支的银行本金10万元。
本院认为,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认罪悔罪;积极偿还了银行本金;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