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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不起诉决定书武某某合同诈骗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丛检二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武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现住原籍。2019年1月12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 2019年1月18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武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11日,邯郸市丛台区****村村民被不起诉人武某某,在得悉同在邯郸市丛台区**公司上班的被害人侯某某有购房意愿之后,便编造本村村民吕某某有房出售,并充当担保人的角色拿着吕某某的身份证复印件作证明与侯某某签订个人购房协议,侯某某按照武某某提供的账号转款25万元作为购房定金,并约定交房屋钥匙时交清尾款。武某某收到25万元定金后用于支付**公司摊位租赁费及个人消费。2017年底侯某某得知房屋钥匙已交付,遂催促武某某履行购房协议。武某某谎称吕某某不卖房了,已将首付款退回,作为补偿,愿意支付侯某某2分利息。2018年5月28日,武某某退给侯某某房款8万元,余款未能归还。后侯某某找到吕某某得知是武某某骗其签订购房合同,遂报警。案发后,武某某认罪悔罪,主动退赔侯某某共计27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取得被害人谅解、系初犯偶犯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武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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