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邯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韩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1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本院于2018年9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5年12月至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担任河北某某公司股东期间,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修建禅文化旅游项目为由,擅自在武安市石洞乡赵庄村村北山场,采用钩机等设备,挖山修路,施工建设公墓、寺庙等项目,造成大面积林地被毁坏。经鉴定,赵庄村村北山场被毁占林地面积共计97.21亩,其中被毁占乔木林地1.91亩,未成林林地6.82亩,宜林地88.48亩。
(二)2016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韩某某在未办理林地征占用许可手续的情况下,以修建明佛寺为由,擅自在武安市磁山镇明峪村村西南柏树脑山场,利用钩机,挖山平整场地,准备建造寺庙,造成大面积林地被毁坏。经鉴定,被毁占林地面积为18.72亩,被毁占林地性质为未成林林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韩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曹某某、靳某某等人证言;
4现场勘查笔录;
5林业技术鉴定结论书;
6施工合同、营业执照等其它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附:
1.被告人韩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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