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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32号起诉书(王某某诈骗案)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公诉刑诉〔2019〕32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64********,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号院**室。因涉嫌诈骗罪,2018年7月1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院批准,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9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份,被告人王某某以能办理加油站手续为由,为被害人张某某在本市107国道黄梁梦镇附近建加油站,先后收取张某某办理手续费用40万元整。后被告人王某某将4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证人张某甲、史某某、智某某、冯某某、郭某某证言;

4银行流水及账户信息;

5中石油文件照片;

6其他书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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