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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11号起诉书(田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公诉刑诉〔2019〕11号

被告人某某,女,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号现租本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9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6日院批准,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田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2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5日凌晨,被告人田某某与前男友李某某通电话时与同在一起吃饭的赵某某、刘某某等人发生争吵,双方约定在本市丛台区**小区见面。被告人田某某从(租住地)出来后,与赵某某、刘某某、郭某某等人互相殴打,致多人受伤,被告人田某某用剪刀将刘某某捅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被害人刘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赵某某、刘某某的陈述;

3证人郭某某、李某某、李某甲言;

4法医学鉴定书;

5辨认笔录;

6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2019年1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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