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1〕Z54号
被告人栗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前街**号,因犯抢劫罪,于2000年11月17日被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2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栗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栗某某骑电动自行车行至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与滏河大街交叉口北侧路西时,将晕倒在路边的葛某某的苹果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5557元。手机追回后已返还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苹果iPhoneXSMax一部、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郝某某、田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栗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定中心文件丛价认定书;
5、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栗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华
2021年1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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