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1〕Z5号
被告人王某甲,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经本院批准,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7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王某甲在本市丛台区铁西大街四季花城1号楼楼下,因故和被害人李某某(住四季花城1号706室)发生口角,在李某某乘坐电梯上楼时,被告人王某甲手持砖块跟随李某某到达七层,后两人再次发生争执,王某甲遂用砖块将李某某的头部砸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李某某的损伤属于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于2020年10月20日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鉴定结论;
2证人梁某某、王某乙、郭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王某甲的供述;
4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抓获经过、辨认笔录及谅解协议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检察官助理:张雨溪
2021年1月5日
附:
1.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移送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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