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7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1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日至3日,被告人师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人民路美乐城菲林豪斯酒吧盗窃被害人王某某一部金色苹果手机,当晚11点再次在邯郸市丛台区联防路vv酒吧内盗窃李某某一部红色美图手机,后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苹果手机价值为5286.6元;红色美图手机价值为750元,合计盗窃总价值为6036.6元。已返还给受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金色苹果XSmax(64G)手机一部,红色美图meitu(4+128G)手机一部。
2、户籍证明、现实表现、非党员证明等;
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
4、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6、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监控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华
2021年1月3日
附:
1、被告人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