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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90号起诉书(赵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9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0日21时56分许,被告人赵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D**白色海马S5轿车行驶至邯郸市丛台区**街与**路口时,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赵某某的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5mg/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检验、鉴定告知书、户籍证明信、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等;2.证人高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司法鉴定意见书;5.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冀文杰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赵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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