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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72号起诉书(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72号

被告人某某,女,194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48********,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月1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17日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王安堡村王某甲母亲家门口,因琐事,与王某甲、王某乙等人发生争吵,后发生打架,被害人王某甲被张某某用千斤顶砸伤。经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王某甲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非党员证明、谅解书、撤回控告申请书;

2、证人王某丙、高某某、马某某、岳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的陈述;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书;

6、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国华

2020年412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处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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