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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59号起诉书(杜某某、孙某某、牛某某开设赌场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杜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单元**号,现住邯郸市邯山区**小区**单元**层。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孙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2197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大街**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牛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6197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路**号院**号楼**单元**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6月2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期间,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牛某某商量后租用本市丛台区**路**村**号楼**号房间,将购买的12台“三七”赌博机放置于该房间,在每台赌博游戏机上安装网络视频摄像头,并通过微信群招揽参赌人员任某某等人,使用微信转账方式买分下注,采取在微信群中视频操作的方式进行赌博,共获利3万余元。

2018年6月12日,被告人孙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2018年6月20日,被告人牛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三七”赌博机12台及摄像头等物品(照片);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任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牛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5.户籍证明信、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牛某某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强 

2019年12月28日

附:

    1.被告人杜某某、孙某某、牛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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