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333号
被告人樊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31991********,汉族,中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楼**单元**号,捕前住户籍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20年8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樊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18时30分许,因摊位纠纷,被告人樊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的白色宝马轿车,将庞某某和王某甲二人停放在邯郸市丛台区油漆厂路与人和街交叉口西50米路北的白色别克轿车和黑色宝马轿车故意撞坏。经鉴定,白色别克汽车损失价值1660元,黑色宝马汽车损失价值46658元,损失合计4831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调解协议、谅解书;
2证人范某某、张某某、王某乙、孟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甲、庞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樊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樊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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