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318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9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7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9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E**的白色本田轿车从邯郸市丛台区国贸大厦停车场驶离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0.3㎎/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张某某的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抓获经过;
2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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