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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起诉书(张某某介绍卖淫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317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邯郸市丛台区开发区**街**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容留、介绍卖淫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7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4日2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驾驶车牌号为冀D**营运出租车载着乘客武某某、李某甲和张某某时,在乘客提出找“小姐”时,张某某遂联系微信名为“**”的人后将乘客武某某、李某甲和张某某介绍到本市丛台区军师府邸小区西区进行嫖娼。张某某从中收到600元好处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卖淫窝点照片;

2.微信支付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身份证复印件及微信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

3.证人邓某某、王某某、杨某某、李某甲、武某某、张某某、李某乙、穆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买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艳

检察官助理:张雨溪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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