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73号
被告人任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62********,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街**号,现住本市丛台区**。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4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任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任某某到邯郸市丛台区兼庄乡**村,翻墙进入被害人张某某家中羊圈内,用携带的绳子将抓到的羊捆好准备偷走,被张某某发现后当场抓获。经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羊价值人民币368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编织袋、漆包线、绳子、被盗的羊等物品照片;
2证人赵某某、温某某、汲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任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
6现场勘查笔录;
7谅解书、抓获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任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任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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