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住户籍所在地。2014年2月24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5年3月21日因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第二类机动车的违法行为,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3月20日17时许,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号牌为冀D**小型轿车在本市丛台区黄粱梦镇梦城医院附近行驶时,与杨某某的汽车相撞。经邯郸市司法医学鉴定中心检测,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1.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等;2.证人杨某某、张某甲、张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酒精检测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酒后无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太军
检察官助理:程超男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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