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尹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7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镇**村**号,无业。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尹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2时许,被告人尹某某酒后驾驶冀D**牌黑色小型汽车行驶至本市和平路与东环路北100米处时,被在此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尹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9.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司法鉴定意见书;2.证人郝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尹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查获经过、到案经过;5.机动车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尹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阳阳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尹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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