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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起诉书(王某某盗窃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41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1211966********,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号,现住户籍地。2012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2019年4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北省大名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监视居住,于2020年5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日1点03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杜某某在本市丛台区华信路经营的“**”门市前盗走吉利帝豪RS轿车的羊角、刹车盘、刹车分泵、前轮轴头、前轮减震(含减震簧)等汽车配件。

2020年5月3日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本市丛台区华信路**家属院西80米处,盗走工地围档外被害人张某甲的一台上海鼎丰牌全自动冷热恒压自吸泵。

2020年5月9日0时2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杜某某在本市丛台区华信路经营的“**”门市前盗走吉利帝豪RS轿车的元宝梁、方向机、三角臂、发动机下横梁、平衡杆等汽车配件。

2020年5月12日0时4分许,被告人王某某在被害人杜某某在本市丛台区华信路经营的“**”门市前盗走汽车大梁、折叠躺椅、油桶、小铁锹,后被杜某某当场抓获。

经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10413元。被盗物品除两个前轮减震(含减震簧)、一个平衡杆外全部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杜某某、张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强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王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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