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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起诉书(王某某危险驾驶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3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乡**村**街**号,住户籍所在地,无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30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50分许,被告人王某某酒后驾驶冀D*小型机动车,在本市北仓路与东柳大街交叉口东50米处,被邯郸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滏东大队民警查获。经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70.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结果查询单、证明等;2.证人贾某某、巩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邢台正和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石太军

检察官助理:程超男

2020年9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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