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段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0********,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镇一零七国道**号,1995年12月1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1998年3月2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三年;2004年1月16日因招摇撞骗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06年7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8日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1年12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2013年3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7月24日因盗窃被丛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1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9月5日因诈骗被丛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20年4月26日因盗窃被丛台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未执行行政拘留)。2020年05月0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丛台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段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20年1月27日17时许, 被告人段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苏曹柳树巷**号,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雅迪牌电动自行车盗走。经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自行车价值为人民币3420元。
二、2020年03月04日4时许, 被告人段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曙光街**号院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的一部VIVO牌Y7s型号手机盗走。经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手机价值为人民币1080元。
三、2020年4月18日17时许, 被告人段某某在邯郸市丛台区苏曹村苏曹中街**号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放在此处的一辆利华牌电动三轮车盗走。经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人民币1700元。
被告人段尚春盗窃财物价值累计6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某某春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非党员证明等;
2证人刘某某、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某、王某某、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录像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多次实施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尹国华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视频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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