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3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7时15分许,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D**的小型汽车沿本市中华北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邯郸市第二中学门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沙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血液酒精含量为233.778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李某甲驾驶人及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李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沙河司法医学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雪强
2020年7月24日
附:
1.被告人李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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