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范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9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乡**村**区**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经本院批准,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石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8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沙河市**办事处**村**区**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范某某、石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7日先后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6月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范某某、石某某多次制作需要处理违章人的机动车行驶证后,联络机动车行驶证卖分的人员,在本市丛台区芦英堡村东邯郸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中华北防控中队进行机动车行驶证买分卖分活动。2019年11月4日,被告人范某某在上述地点制作机动车行驶证进行买分卖分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经核查,被告人范某某、石某某制作机动车行驶证共计71本。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物品清单;
2现场勘查记录;
3辨认笔录;
4证人王某某、吴某某、翟某某、程某某等人的证言;
5被告人范某某、石某某的辩解与供述;
6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石某某伪造机动车行驶证,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范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石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移送案件材料和证据六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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