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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起诉书(张某某盗窃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4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041969********,汉族,本科文化工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号**栋**单元**号现住本市复兴区**小区**号楼**单元**楼中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院批准,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丛台区**路**东区**楼**酒吧内,趁被害人赵某某不备将其黑色男士手包盗走,被盗时包内有现金8900余元。经鉴定,被盗黑色手包价格为12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价格认定结论书;4.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5.证人蔡某某证言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石太军

2020年4月20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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