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冯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80********,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邯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邯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冯某乙,男,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户籍地。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邯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邯郸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郭某甲,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81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武安市**镇**街**号,捕前住户籍地。因犯强奸罪,于2015年9月20日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2018年2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邯郸市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邯郸市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郭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份,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郭某甲在武安市工业园区东长远村西山上、武安市北安庄村西等地,在禁猎期多次使用电网猎捕野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武安市森林公安局当场查获的作案工具电瓶、逆变器、铁丝等;
2邯郸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冯某甲在网上购买逆变器等猎捕工具的记录、武安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河北省邯郸监狱释放证明;
3证人李某某、郭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郭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郭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郭某甲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达军
2020年4月13日
附:
1.被告人冯某甲、冯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被告人郭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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