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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起诉书(岳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2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21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20年1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岳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6时30分许, 被告人岳某某驾驶一辆铲车在邯郸市热电厂升压站门前东西路上施工时,在倒车过程中将在此路过的被害人梁某某碾压,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丛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岳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邯郸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丛台大队道路交通事故初步认定书、死亡证明、非党员证明、户籍证明等;

2证人高某某、王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岳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邯郸法证司法医院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事故照片;

6、事故现场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尹国华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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