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20〕104号
被告人张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031972********,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街**号**小区,捕前住原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我院批准,次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张某某自2017年7月份以来因申请廉租房问题先后十七次到国家信访局上登记,并在所反映诉求已得到解决且已被公安机关打击处理的情况下,仍持无理要求威胁地方政府赔偿其因上访造成的损失并撤销公安机关对其所作行政处罚,严重扰乱了国家机关办公秩序及社会秩序,影响恶劣。
此外,经查,张某某在2015年5月至2018年4月参加“企业吸纳”期间,采取弄虚作假的方式骗取了国家对参加“企业吸纳”职工的岗位补贴及社保补贴共计人民币46000余元。案发后,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3.证人乔某某、蒋某某、赵某某、曹某某的证言;
4.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情况报告、报案材料、劳动合同书、考勤表、社保补贴、银行流水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之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郝雪强
2020年4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张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
3.附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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