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丛检一部刑诉〔2019〕548号起诉书(李某某等三人诈骗案)_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548号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822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范某某,男,曾用名:范某某,1991年9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4228221991********,汉族,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建始县**乡**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2801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市**镇**村**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8月26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7日经我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周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询问了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审查了全部卷宗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份至8月份期间,被告人李某某伙同范某某、周某某等人在湖北省******号4楼民房内,通过微信添加被害人傅某某、张某某、余某某并引诱其下载名为“融盛财富”的手机软件,进而以购买天然气等产品为由指导被害人进行账户注册、充值并买涨买跌,而被害人钱款却直接转入李某某的支付宝及微信账户内并被团伙成员瓜分挥霍。后李某某通过操纵、修改账户余额、涨跌走势等后台数据,使得被害人产生充值成功以及盈亏情况的错觉,从而连续投资并遭受巨额损失共计人民币74801.83元。案发后,李某某、范某某、周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2.被害人傅某某、张某某、余某某的陈述;

    3.证人曾兴萍的证言;

4.侦查实验笔录;

5.户籍证明、现实表现、到案经过、情况说明、微信及支付宝交易记录等书证。

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周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雪强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范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周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移送案卷一册,附量刑建议书;

   3.《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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