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丛检一部刑诉〔2019〕499号起诉书(杨某甲盗窃案)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丛检一部刑诉〔2019〕499号

被告人杨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31992********,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晋州市**乡**村**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9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次日被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邯郸市公安局丛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1月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1日、17日,杨某甲从淘宝店“**珠宝旗舰店”先后花费共计114000元购买一条重量为400克的金条。2018年12月20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甲在本市丛台区**家属院接收快递员给其的包裹时,趁快递员不备,将包裹内的金条藏至自己的衣兜内,并声称包裹内没有金条,并拒绝签收快递。 事后杨某甲在淘宝上申请退款,并收到退款114000元。后被告人杨某甲的家人在被害人报案后侦查机关立案前将赃物退还到侦查机关,2019年1月8日杨某甲投案自首。经邯郸市丛台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涉案金条的价值为人民币1121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2、书证:被害人提供的快递送货信息、被告人杨某甲购买金条的相关信息等;3、证人赵某某、于某某、杨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杨某甲的供述;6、价格鉴定、谅解书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甲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之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艳

2019年11月25

附:

    1.被告人杨某甲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附量刑建议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